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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构建家庭领域的性别分工

如何合理构建家庭领域的性别分工

  家庭领域的性别分工矛盾是滋生夫妻矛盾的重要根源。长期的性别分工矛盾不仅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还会减损家庭功能,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的遗憾破裂。为促进婚姻生活的和谐稳定,增强家庭的生产、生育及生活等功能,夫妻双方应多一分包容体谅,少一点偏执任性,多一分交流沟通,少一点怨怼指责,共同以“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为原则,合理构建家庭生活领域的性别分工。

  当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有所下降。民政部发布的《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764.3万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83.9万对,离婚率高达37%。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婚后2年至7年是婚姻关系破裂的高发期,许多夫妻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而这一时期,既是年轻夫妻各自寻求职业发展的关键期,也是年轻父母尚未就因生育而急剧增加的家务劳动形成稳定分工的磨合期。若夫妻不能通过沟通协商达成理性共识,家务分担的“琐事”便可能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大事”——长期的性别分工矛盾不仅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还会减损家庭功能,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的遗憾破裂。

  家庭领域的性别分工矛盾是滋生夫妻矛盾的重要根源,并可能发展成为破坏婚姻关系稳定的直接因素。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争端是:丈夫固守传统性别分工的秩序安排,常爱指责妻子不能完美履行家务职责,习惯把家务劳动的承担视为妻子应尽的天然义务;妻子则期待消除传统性别分工的刻板印象,实现去性别化的家务职责均等分配,甚至将社会文化对“贤妻良母”的角色要求也视作为父权性质的压迫性分工。因此,为促进婚姻生活的和谐稳定,增强家庭的生产、生育及生活等功能,实现“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结婚初愿,夫妻双方应多一分包容体谅,少一点偏执任性,多一分交流沟通,少一点怨怼指责,共同以“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为原则,合理构建家庭生活领域的性别分工。

  夫妻分工应当建立在彼此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这是当代家庭进行合理性别分工的基本前提。时至今日,妇女广泛参与社会生产的事实已经打破了“男外女内”的传统性别分工,并深刻动摇了“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分工秩序与价值定位。随着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婚姻关系的契约特质也日益凸显,确认并保障夫妻人格独立、地位平等成为现代婚姻立法的核心宗旨。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在千姿百态的家庭生活中,无论夫妻如何具体分配家务劳动,该分工都不应当涉及双方地位的高低或者身份的尊卑,都应当鲜活贯穿现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原则。

  夫妻分工应当充分容纳双方的自由意志,这是当代家庭性别分工获得合理属性的内在尺度。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类特性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人的本质力量存在于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之中。因而,从妇女解放的角度看,传统性别分工的压迫性并非仅在于它造成了家务劳动全部由妇女承担的不平等结果,更在于它排除了妇女意志的自由选择,压抑了她们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全面发展。从而,现代家庭的合理性别分工应当是夫妻协同的意志组合,必须真正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之上。而经过夫妻间个性化、多样化的平等协商与自由协同,现代家庭的合理性别分工也没有单一、绝对的标准化模式。夫妻能够平均分担家务固然是合理分工的理想结果,但这并不是说,夫妻未均等分担家务便是不合理的压迫性分工。当然,正如马克思所言,“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夫妻在家务分工时享有的“自由”,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任性”。换言之,婚姻家庭作为实体化的伦理关系组合,绝非可以轻易风流云散的情感关系。夫妻既然结婚组建了家庭,就应当各自摒除极端的利己主义,共同自觉履行自身有能力且有责任承担的家务职责。

  夫妻分工应当促进各自的性别优势形成互补,这是当代家庭性别分工合理构建的天然要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曾谈道,“没有两个人的本性是完全一样的,我们的才能是有区别的,某些人适于这种工作,某些人适于那些工作。”我们必须承认,基于才能禀赋、兴趣个性等因素的个体差别,每对夫妻中常常会有一人相对另一人更适合承担某类劳动。唯物史观也认为,在以家庭为组织单位的人类自身再生产中,客观存在的生理性别差异决定了妇女的地位和功能不同于男子。并且,对于个体而言,她/他在特定社会性别文化的教养熏陶下,往往会形成具有普遍规律性的独特优势。这种两性分别具备的独特优势既不能彼此覆盖,也不能相互替代。所以,习总一方面指出,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具有独特作用,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男同志在家庭中也要发挥作用”,“在家里不能当‘大爷’,不能回到家里就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这就是说,合理的家庭性别分工应当立足夫妻个体的差别化优势,并以促进优势互补为原则,其分工结果应当表现为更高效率的家务共担。

  夫妻双方通过分工合作以共享家庭福祉,这是当代家庭进行合理性别分工的根本宗旨。马克思在辩证分析分工的历史作用时曾指出,“受分工制约的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故而,分工的意义“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自然分工,天然性别分工又是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一般分工,内含着符合人类自身再生产规律的科学因素,对于家庭建设而言具有毋庸置疑的有益价值。因此,妇女解放必须全面消除传统性别分工对妇女劳动的僵化限制与对妇女角色的刻板锚定,但并不需要彻底终结发生在家庭领域的性别分工,更不需要概括反对夫妻之间就家务劳动的效率化分担而进行的合理性别分工。时至今日,新时代的婚姻家庭不应成为两性利益冲突的角斗场,性别分工也不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劳动剥削乃至性别压迫的手段或工具。只有通过同心同德的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各尽其能、相互成就、彼此共赢,夫妻才能集体创造出“扩大了的生产力”,才能充分享受到家庭的和谐温馨与婚姻的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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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男女平等存在的意义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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