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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克英起诉被告广州千姿造型培训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凰宫休闲中心、广州市荔湾

  本院受理原告田克英起诉被告广州千姿造型培训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凰宫休闲中心、广州市荔湾区凰宫休闲中心长寿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商铺因被告新增拉闸门通道无法使用和出租代理的损失及物品损失等。现因上述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上述两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审理完结后再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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