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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南香渔港大酒楼、李少淮房屋租赁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南香渔港大酒楼、李少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913014.88元,管理费1255416.06元,水费16762.32元,电费1480182.61元,电线元。(费用暂计至2015年6月20日,实计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2、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电线元(每日按未付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5年6月20日,实计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李少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64657.0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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