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广州文化  娱乐

原告广州市骏敏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共创娱乐有限公司、王辉、黄晓林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骏敏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共创娱乐有限公司、王辉、黄晓林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5民初1712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4020元并支付违约金2601元;二、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三、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赠酒款21600元;四、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8月29日上午8: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六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或来电83005578与我院联系)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