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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安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潮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柯海珍、广州龙俊娱乐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安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潮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柯海珍、广州龙俊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原告广州市安穗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安穗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作出的( 2016)粤0113民初5248号《民事》;2、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潮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的《珠江啤酒销售合同》;3、改判被上诉人广州潮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上诉人清偿货款人民币3697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开始按拖欠货款金额为本金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改判被上诉人广州潮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5、改判被上诉人广州潮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己支付的专场推广费用人民币100000元;6、改判被诉人柯海珍、广州龙俊娱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3项、第4项、第5项上诉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改判三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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