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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借读费 鼓励扶持举民办学校

  广东省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合理新建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为随迁子女就读提供足够的学位;并且,广东各地要把符合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公共财障范围,对不符合当地免费入学条件的孩子,也不得收取借读费。

  《意见》主要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目前我国有1167万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而广东就占了其中三分之一。

  据悉,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上,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衔接不是很顺畅。现在中央的态度已明确,要求以流入地教学为主,在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拨付教育经费的时候,要把当地进城务工人员的孩子进行全部考虑。近日,中央财政还下拨45.68亿元,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励。

  《意见》要求规范城镇住宅小区学校建设和使用。各地新建或城镇住宅小区,要将学校建设纳入小区规划,保障学校与小区同步建设。学校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移交给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办成公办学校。原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按恢复公办性质。未按配套建设基础教育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小区,以及新建住宅小区规模未达到配套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标准,或周边教育设施已能够满足就学需要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基建投资额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等支出。

  《意见》要求广东各地要结合本地规划,对学龄人口分布特别是随迁子女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进行科学预测,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预留足够的教育科研用地,科学设置公办学校或调整公办学校布局。公办学校班额较大、学位不足的县镇,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新建扩建学校,为随迁子女就读提供足够的学位。学校布局调整中闲置的校舍,可成立公办学校,逐步提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意见》要求,公办学位不能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的县(市、区),要实行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制度。

  《意见》明确,要把符合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公共财障范围。对不符合当地免费入学条件的,可按所在学校普通生标准收取书杂费,但不得收取借读费。

  《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随迁子女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随迁子女登记工作,建立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发布区域内公办,民办学位信息,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和升学提供“一条龙”服务。

  随迁子女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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