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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伊曼起诉广州中幼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宝欣托儿所、芳、何蓓合同纠

  本院受理原告刘伊曼起诉广州中幼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宝欣托儿所、芳、何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5民初3965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中幼教育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学费8222元及利息(利息以8222元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宝欣托儿所对被告广州中幼教育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芳、被告何蓓在对被告广州中幼教育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7年9月19日下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庭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新华网刊登公告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公告详情可登陆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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