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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怡亚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玛莎拉蒂酒吧、高军买卖合同纠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怡亚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玛莎拉蒂酒吧、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98,24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3,861.76元(以698,240元为本金,每天按拖欠的货款总额0.1%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9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25日,上述债务请求自2016年7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照同等标准另行计算);以上1、2项请求合计872,101.76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互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2101.7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人广东中兰德融资有限公司出具函信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 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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