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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李键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2016)粤0106民初102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李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10220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李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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