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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喆诉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行政诉讼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周喆诉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行政诉讼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立即解除2015年10月15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被非法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并宣布无效。2. 请求法院恢复2015年11月19日成立广州市沃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原有的工商注册。3.求法院判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追偿自2015年10月15日至今广州市沃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吴亚丽非法获人时向银行支取的所有资金。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请求法院判决吴亚丽与周军沙立即停止由于非法取人资格而行使法益的侵权行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5月3日14时30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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