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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燕诉被告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岳希岭、

  本院受理原告燕诉被告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岳希岭、广州奥弘物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诉讼请求变更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882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本息金额为88200元的每日0.1%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24日利息合计人民币3528元,律师费14000,共计人民币105728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四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四、追加杨敏为被告承担欠款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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