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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庄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心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庄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心俊、周美君、王菊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2919号民事:一、被告广州市庄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贷款本金18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2月20日止,利息93005.43元、罚息2605680元、复利191521.64元;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贷款本金18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0.86%再上浮50%计算;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0.86%再上浮50%计算,罚息不应计算复利】;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有权在23369754元债权范围内以被告周美君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1号之2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有权在4169943元债权范围内以被告周美君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西72号1105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周心俊、周美君、王菊香对被告广州市庄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庄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40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庄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心俊、周美君、王菊香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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