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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飞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元佑贸易有限公

  本院受理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飞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元佑贸易有限公司、孙军、胡建英、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05民初8321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特向你送达(2016)粤0105民初8321号民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与被告广州飞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二、被告广州飞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7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0月16日为237339.5元;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三、被告广州飞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州市元佑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753号203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572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孙军、胡建英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27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广州飞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元佑贸易有限公司、孙军、胡建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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