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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楷宇物流货运部诉被告章、河南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华泰物流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楷宇物流货运部诉被告章、河南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华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4874号民事。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楷宇物流货运部货物损失1255087.64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楷宇物流货运部对被告河南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口市华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支付义务,被告章须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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