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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辉、谢德存买卖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辉、谢德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众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技工证书委托办理合同》(编号:-GZ-2015-07-25)于2017年5月13日解除;二、被告广州众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009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9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三、被告王辉、被告谢德存对被告广州众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州众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辉、谢德存负担235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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