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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告工商局违规收53元信息查询费获胜

  羊城晚报讯“行政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检索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近日,广州市中院通过一“民告官”案明确了这一点。

  2011年10月17日,广州市民张波到广州市工商局查询企业登记资料。他在打印完一张登记资料后,工商局收取了检索费5元及复制费0.3元,共5.3元。

  查询一些法律后,张波认为,工商局的收费没有依据。同年10月31日,他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广州市工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诉请其退回收取的5.3元。

  天河区法院则认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曾在2008年发布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息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行政机关依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息范围以外的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依上述,广东省物价局和财政厅于2009年9月2日、2011年10月18日两度联合制定通知,均了检索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件次5元,复制费为纸张复制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

  今年1月19日,天河区法院判决驳回张波的诉讼请求,原因是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可以收取相关费用,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

  张波提起上诉。二审时,广州市中院另外查明,在广州市工商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其他-网办业务查询”栏目中,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被列为主动公开的范围。广州中院据此认为,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属于广州市工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故判决广州市工商局退回已收取的5.3元。

  二审指出,张波向广州市工商局申请公开企业登记资料信息,工商局是否应当收取相关费用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仍采取依申请的方式要求公开,且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应的答复,必然花费了一定的管理成本,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

  另一观点认为,工商局已将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列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工商局在收取张波的费用时,旧收费标准适用期限已过,根据“法无不行政”的原则,既然工商局没有可适用的收费依据,就不应当收费。

  表示:“案件最后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由于在审查行政收费职权时,已经否定了其可以收费,因此就没有必要再讨论收费标准依据的问题了。” 记者董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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