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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养老服务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

【地方动态】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养老服务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

  原标题:【地方动态】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养老服务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养老服务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建立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拟印发实施《广州市养老服务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办法》。现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广东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穗发改〔2017〕898号),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养老服务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请于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前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为规范我市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惩戒失信、褒扬诚信的制度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其养老服务行为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关人员是指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信用信息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分类处置和审慎包容的原则,并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建立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民政归集系统,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及市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信用状况统计分析、养老信用环境监测、信用协同监管等事务。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移除等管理使用工作,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依据信用状况对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失信处置和守信激励措施;及时通过信用广州网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等多种渠道获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消防救援和信用管理机构等对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关人员的相关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表彰奖励和信用状况披露等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民政部门汇总。

  市、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民政部门推送、共享有关信息,并依照各自职能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的失信联合处置和守信联合激励工作。

  养老服务信用信息来源于政府监管信息、行政表彰奖励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媒介披露信息和市场反馈信息。

  政府监管信息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镇街民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包括民政部门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涉及有关部门推送、共享的检查评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欠缴税款、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养老服务机构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对行政机关的书面承诺信息,以及行政表彰奖励等信息。

  (一)在申办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荣誉表彰和政府财政补贴项目、承接政府采购项目、参加等级评定、接受民政部门检查或专项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侵害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经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落实整改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或拆除,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落实老年人疏散安置方案的。

  (四)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出售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或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通过租售养老床位和“保健”产品等方式老年人财物,或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或备案的建筑工程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未被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未涉嫌非法集资,且依法依规缴纳税费的资质齐全的养老服务机构及连锁化运营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守信信息:

  (一)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按规定被评定为五星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开设3家(含)以上连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按规定均被评定四星级及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主体。

  (三)连续3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守合同重信用”且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连续2年被各级税务部门列入A级纳税人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连续2年被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评为五星(A)级社会组织或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且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

  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惩处或表彰奖励的同时,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归集其信用信息,并书面抄报市民政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登记类型、床位数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号码;

  (二)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一)存在本办法失信情形的,有关信息在有关网站公开,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限制或禁止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策试点,暂停有关财政资金扶持。

  (四)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五)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因同类问题累计三次被列入失信信息名单的,禁止在本市范围内进入养老服务市场。

  (一)大力推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主体。及时通过各政府部门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公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在各类银企对接、会展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养老服务企业。

  (二)打造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的养老服务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非即办类审批事项,允许行政相对人在缺少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后,先行受理进入审核程序,加快办理进度,在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后立即出具办理结果。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养老服务机构予以优先考虑;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个人及其家属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依法依约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四)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养老服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作证材料。民政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民政部门可不受理异议处理请求。

  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诉材料、民政部门对异议的处理结果及其他支持性文件应在信用信息归集系统中如实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广州网和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养老服务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但可以查询。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按规定通过信用广州网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查询、使用养老服务信用信息。

  信息发布前,对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隐去部分字段。

  被实施联合奖惩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按规定与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实行信息共享。

  民政部门收到移除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经查实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整改到位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移出失信名录,并书面告知、抄送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公开平台,按程序予以移除有关界面信息。

  原失信信息从有关平台界面移除后,保留案底并备注移除信息,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在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内继续查询使用。5年查询期限届满,民政部门应当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彻底删除。在查询期限内,失信养老机构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经核实后,在查询界面上彻底删除该失信信息。

  经核查,发现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不允许移出,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或因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列入失信信息名单,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移除有关信息。

  鼓励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在选择养老服务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记录状况。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

  社会公众发现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公布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列入的民政部门举报反映,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接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错误信息的,在公告平台发布更正信息。

  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鼓励其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制定诚信经营公约,建立养老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表彰诚信会员,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其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失信会员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置措施。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在制定有关资助政策时对信用良好的予以倾斜,将其信用状况与政府补贴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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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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