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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烈士战斗口号怎能有商业注脚?

有一种深情表白,叫做“清澈的爱,只为中国”——“00后”戍边烈士陈祥榕曾写下的一句话,令无数人为之泪目。

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法驳回17件“清澈的爱”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据媒体报道,这些申请覆盖食品、饮料、酒、服装、广告等产品及服务。其中最多的申请类别为32类啤酒饮料和35类广告销售。

通告指出,“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充分彰显新时代英烈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2月20日以来,“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作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类似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前不久,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雷锋同志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地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把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对“雷锋”二字的符号意义造成了误读和曲解,损害了以助人为乐、无私奉献为核心内涵的雷锋精神。

为什么总有商家想在英雄题材上借题发挥?归根结底,因为涉事企业受到商业利益的诱惑,突破了底线思维。无论是雷锋,还是陈祥榕,他们的精神已是民族精神的一部分,他们的事迹已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精神养料。一旦这笔公共文化资源被任意杜撰、篡改和非法利用,我们的民族精神便会遭到解构,历史文化便会遭到破坏。兹事体大,岂可儿戏?对此,不仅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划定“红线”,而且商标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在获取流量和赓续民族血脉之间,商家们必须有清晰的判断和正确的选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杨博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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