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新政策来了,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怎么收?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广州市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收免新政策》(简称《新政策》),于2021年4月21日24:00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记者查阅发现,根据此前规定,广州市范围内,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新政策》,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简言之,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在内的广州9个行政区,将个人销售住宅增值税的免征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而花都区、从化区则按照原政策执行,个人销售住宅增值税免征年限仍为2年。
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介绍,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2021年4月21日24:00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2021年4月21日24:00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2021年4月21日24:00钱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网签或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按照哪种政策缴缴税?《新政策》也做了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2021年4月21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2021年4月2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的;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2021年4月21日24:00前的,也将视为完成合同网签,增值税征免年限按照原政策执行。不过广州市税务局提醒,上述两种情况,应当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办理合同网签或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广州市税务局提醒,如纳税人对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有疑问,纳税人可拨打12366进行问题咨询,也可通过全市办税服务厅以及税务部门进驻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的税务窗口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广州市税务窗口将为市民提供专业的讲解、答疑和辅导等便民服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贾政、林琳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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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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