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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为凉茶“加料”,老板领刑九个月处罚金33.6万元!

“喝凉茶”是很多广东人的日常习惯,但让广东街坊担忧不已的是,部分商家为提高凉茶“疗效”,吸引回头客,增加营业利润,竟然在凉茶里添加西药成分。

有一家凉茶铺的老板,因销售“西药凉茶”,近日被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判赔33.6万元。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实地走访全区凉茶经营单位,积极整治“特效”凉茶。

案情回顾:追求疗效利润,凉茶内加西药

2018年初,谢某香开始在白云区某街34号经营凉茶行,后谢某香纠集曾某,在凉茶行经营期间,在出售的凉茶内添加药品粉末,直至2019年5月7日被查获。

经鉴定,谢某香、曾某生产的凉茶中,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醋酸地塞米松等成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谢某香供述称,感冒茶、止咳茶、咽喉茶的价格是7元,口腔茶的价格是8元,正常每天能销售40瓶左右,咽喉茶、口腔茶每天大概能卖10瓶左右。

检察机关:十倍惩罚性赔偿

诉讼中,白云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谢某香、曾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两人的销售总价款分别为3.36万元及0.42万元。对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谢某香、曾某处以价款十倍惩罚性损害赔偿,即谢某香应承担33.6万元的赔偿金,曾某在4.2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两人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法院:构成犯罪+支持十倍赔偿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香、曾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谢某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支付赔偿金

谢某香在经营凉茶行期间,纠集曾某在出售的凉茶内添加药品粉末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出售,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白云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谢某香、曾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经查,谢某香从2018年初开始经营凉茶行,至2019年5月7日被查获(16个月),曾某参与了2个月的生产和销售,故应就其参与生产和销售期间的价款与谢某香承担连带责任。经计算,谢某香在上述期间的销售价款为3.36万元,其中曾某参与销售的价款为0.42万元。故谢某香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金为33.6万元,曾某应在4.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道歉

谢某香的销售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谢某香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涉案凉茶铺系谢某香经营,曾某主要是听从指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故公开道歉的责任应由谢某香承担为宜,公开道歉的方式应以在省级以上媒体道歉为宜。

综上所述,白云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同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谢某香支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金33.6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道歉,曾某在4.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谢某香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东凉茶是中国传统凉茶文化的代表,凉茶作为一种含中草药成分的饮料,国家将其列为食品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食品里禁止添加药物成分。

因此,提醒广大商家、经营者,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合法生产经营,切勿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广大消费者亦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适当服用凉茶,发现不法经营行为时,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汤南 陈若兰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 莫伟浓、汤南 陈若兰、冯卓雅

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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