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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男方多出的钱要还吗?法院这样判…

恋爱期间共同贷款买房,首付、税费、中介费、月供……感情好时一起承担、不分彼此,房屋产权各占50%,不用扯皮。

然而,一朝分手,房屋产权、购房费用却成了一笔糊涂账。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法院会支持吗?记者今日获悉,该起纠纷有了判决结果。

恋爱期间花127万买房 分手后男方告上法院还钱

谭某与方某于201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8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双方于2017年2月以共同购买人身份购买海珠区南洲路某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价款为127万元。

其中首期款、税费、中介费、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费等前期费用(以下统称首期房款费用)45万余元,其中谭某支付了40万余元,方某支付了5万余元。自涉案房屋按揭供楼之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两人合共支付供楼款14.6万元,其中谭某支付了9万元左右,方某支付了约5.6万元。

交易成功后,房管部门向谭某、方某核发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记载两人各自占有房屋50%产权。

不料,两人分手后就该房相关费用和按揭续供等问题分歧较大,故谭某将前女友方某诉至海珠法院。

争议焦点:男方多付费用是赠与还是垫付?

男方诉称,因两人共同买房,产权各占50%,因此购房中产生的首期房款费用和月供也应按各50%承担。在购房过程中,他代前女友垫付了首期房款费用17万元、供楼款1.7万元左右。故起诉请法院判令女方偿还以上垫付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并且按时按50%比例支付剩余贷款期限的月供款。

面对控诉,女方辩称,买房时,双方为稳定的情侣关系且购房目的是用于日后结婚,并未约定各自出资50%,而是原告作为男友自愿出更多的首付,然后以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的形式登记在双方的名下,男方以实际行动完成向她的赠与,此后每月月供也是男方作为男友自愿多付出。

因此,男方所称的“代为垫付的、购买房屋的前期费用差额和月供款差额”实际都属于赠予财产,其不需要对男方以前的赠与进行偿还或支付任何利息,只需对剩余贷款期限的月供款按所享份额进行偿还。

判决:女方返还赠与款及男方多支付的月供款

海珠法院审理查明,谭某与方某在两人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两人各占50%产权。根据诉讼中双方陈述,两人在购置涉案房屋过程中对购房后各支付一半月供款无争议,故法院认定双方对因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债务达成了口头协议,对谭某主张方某返还其多支出的月供款及其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方某是否应返还谭某多付的首期房款?法院结合谭某、方某各自陈述的购房经过及双方提交相关证据认定,谭某的多付首期房款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依照《合同法》上述有关附义务合同的规定,谭某委托其律师向方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方某返还首期费用差额款实际上是撤销赠与,谭某主张方某返还其多付首期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谭某返还赠与款项17万余元、多支付月供款1.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不服此判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结婚为目的赠与可视为附条件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撒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经办法官指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附义务的赠与,但可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义务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章程 陈中莉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 章程

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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