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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 | 战狼公司“碰瓷”吴京为哪般

知名演员吴京自导自演的电影《战狼》票房亮眼、吸粉无数。但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吴京把一家战狼公司给告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经过二审之后终于尘埃落定,吴京获赔34.2万元。

知名演员吴京自导自演的电影《战狼》票房亮眼、吸粉无数。资料图片

吴京告“战狼”?难道是“大水冲了龙王庙”?还真不是。此“战狼公司”其实与电影《战狼》没有半毛钱关系。据报道,战狼公司是淘宝店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该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

吴京并非第一个被商家“碰瓷”的明星,战狼公司也并非第一个因为“碰瓷”而被明星起诉的商家。商家为何如此爱“碰瓷”明星?自然是为了吸引眼球,少花钱、甚至不花钱便可多赚钱。明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当商家将明星的姓名或肖像附着于商品之上,若是粉丝,会将对明星的喜爱“移情”于商品,即便不是粉丝,也会对有明星“附加值”的商品多一些信赖。

有人或许会问,难道这些“碰瓷”商家就不怕明星告吗?就像战狼公司,34.2万元的赔偿得卖多少槟榔才能赚得回来?未经明星同意便随意使用明星姓名与肖像、制造“代言”假象的商家通常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明星的起诉,这些商家多抱持两种心理。其一是侥幸心理,或者以为明星会因为“贵人事多”,且维权时间长、举证难而放弃维权,或者以为打擦边球、钻空子便可躲过法律制裁。如战狼公司就辩称,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吴京为产品代言人,而且,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而法院判决表明,这种借剧照来打肖像权“擦边球”的行为不过是自作聪明,因为“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其二则是流量心理,即试图借明星起诉吸引更多流量,“不怕出坏名,就怕不出名”。现实中,抱持这种心理“碰瓷”明星的商家还不少。

一些商家之所以热衷“碰瓷”明星,是为了吸引眼球,少花钱、甚至不花钱便可多赚钱。

那么,怎么才能有效地防止此类“碰瓷”行为呢?一方面要加强普法,另一方面也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判赔数额,从源头上遏制“碰瓷”。正如本案,尽管34.2万元的赔偿离吴京起初提出的112万元尚有距离,但却是法院综合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商业价值以及战狼公司的过错程度等依法酌定的,足以让战狼公司肉痛,让其他商家警醒。在这里,也想提醒一句:商家想借明星打造品牌形象,还是要走正途,合法合规方为上策。否则,不仅会惹上官司,赔上巨款,而且也容易引起消费者反感,失了口碑。赔了夫人又折兵,何必呢?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胡俊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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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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