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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 、 小区“刷脸”门禁不能想装就装

省检察院日前公布四件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两件涉及人脸识别。其中,江门市江海区“某某花园”“某某豪庭”等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成为典型案例之一。

小区装“刷脸”门禁成了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还被省人民检察院公开示众,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是不是感觉特别委屈?他们或许会觉得,花钱安装“刷脸”门禁系统,还不是为了方便业主进出,方便管理,保障业主安全,这有什么问题呢,还成了公益诉讼的被告。确实,和移动支付一样,“刷脸”也是新技术、新应用,都是为了造福人类,应该热情拥抱。可是,站在业主角度,看法也许就有差异了。

小区“刷脸”进入,确实很方便,无接触出入还有利于防疫,但也不是没有风险。一方面,人们担心,“刷脸”门禁系统不够智能、精确,无法识别作弊者;另一方面,人们无法确定,控制系统、存储信息的人是谁,能不能妥善保管大量的人脸信息。人们无法预计,万一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将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宁愿采取保守的态度,谨慎对待“刷脸”门禁系统。

本来,如果小区足够人性化,在上“刷脸”门禁系统时,也保留了其他的身份核验方式,供业主们选择,比如传统的“门禁卡”,各取所需,大家相安无事。可是,有一些小区走得太远,只设“刷脸”这一条通道,很多人就接受不了。鉴于这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律存在比较零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8月1日实施。《规定》针对小区强制“刷脸”也制定了专门条款,要求物业不得把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这意味着,小区物业强制“刷脸”进出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个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问题,《规定》第十四条提到了“民事公益诉讼”,广东省检察院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走的正是这种途径。这等于给广大小区物业公司提了一个醒,在得到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小区可以上“刷脸”门禁系统,但不能强制,需要得到业主同意,同时还要保留其他身份核验方式以供业主选择,不能搞一刀切。

文/广州日报评论员 练洪洋

图/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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