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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肇事女孩监护人要担责吗?

8月17日下午,在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前,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后重摔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据警方通报,牵狗的是一名12岁的小女孩,事件初判为意外事件。

监控画面显示,当时这位老人在路上走着,两只宠物狗在追赶打闹,跑在后面的白色狗的狗绳拖在地上,绳子突然把老人绊倒。老人重重摔在地上,前额着地。遛狗的小女孩看到老人摔倒后并未呼救,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带着狗立即转身跑离现场。

附近居民马上拨打120,并报警。医护人员很快赶到现场。不幸的是,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18日晚,佛山就此事发布了最新通报: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律师说法:

小女孩的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奕兰律师表示,警方初步将事件定性为“意外事件”,不涉及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但民事责任不可避免。该事件中,老人并无过错,12岁的小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要由其监护人担责。

“因为小女孩并非狗的主人,那么这里面还涉及到狗主人是否需要担责的情况。”陆奕兰律师表示,如果小女孩将狗牵走是经过狗主人允许的,那么狗主人将狗只交由管理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存在管理失职,根据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陆奕兰律师认为,如果是小女孩擅自将拴着的狗牵走,要判断狗主人是否妥当地将狗只放置在不会让其自行溜走、让人随意牵走且不会伤害他人的环境中,如果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必要管理职责,则中断了狗主人的管理责任,那狗主人无需担责。而小女孩为直接侵权人,无论如何都不能免责,因其只有12岁,那么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如果能够证明狗主人未尽到合理义务,即使狗主人不知情,其也要在一定比例上承担赔偿责任。”陆奕兰律师说。

针对有报道称,老人家属打算放弃追责。陆奕兰律师对此表示,如果老人家属选择原谅,放弃追责,那么就直接免除了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慈悲和胸怀”。

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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