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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多个热点在列

  (原标题: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高利贷等热点在列)

  据新华社报道,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据沈春耀介绍,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民间借贷、高空抛物、禁止性骚扰、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也对这些备受关注的话题进行了一一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民法典草案将提请2020年3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将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岳仲明说。

  合同编:拟禁止放高利贷

  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此,有委员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而就在10月21日,两高两部刚刚发布司法解释,正式将放高利贷的行为确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对于借款利率,两高也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折算超过24%的利息得不到法院支持,超过36%的年利息部分如果支付了也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可以起诉要求返还。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不超过24%的利率才是合法的,而年利息超过36%的贷款就是俗称的高利贷。

  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民间借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法官陈海仪建议,在借款合同一章里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中应该明确对不持牌从事经营性借贷进行取缔,并且对缔结的借款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认定无效或者只作为一般的自然借贷,不支持它的利率约定。

  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

  物权编草案中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制度系本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亮点之一。

  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此前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同时,三审稿将二审稿上述条款中的“居住权无偿设立”表述作出适度限制,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格权编:学校等单位应采取措施禁止性骚扰

  写入禁止性骚扰条款是本次人格权编编纂的亮点之一。此前的人格权编三审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认为,应该明确上述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三审分组审议时,有委员提出:“从目前情况看,不仅是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的高发场所。如作此规定,建议对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儿童和学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也一并作出明确规定。”12月23日审议的四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与此同时,有关隐私的定义或更趋完善。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同、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权责任编:物业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高空抛物”

  针对“高空抛物谁担责”的问题,侵权责任编草案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而此前“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表述为“建筑物管理人”。

  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单爱萍分析称,之前一般是经营性场所才有明确的安保义务,没有尽到安保义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物业公司甚至作业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高空抛物终于不用全楼买单,而对于侵权责任人及高空抛物者,此前草案三审稿中已经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此次婚姻家庭编草案保留了此前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决定。具体来看,草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亚兰认为,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关于条款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李亚兰表示,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疾病将可能治愈,为保持法律的延续性,不宜在法律中规定何种疾病为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界定可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类比,具体应当交由下位法或者行政、卫生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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