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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陈丽(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黄记皇餐饮店经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陈丽(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黄记皇餐饮店经营者)作出的南环罚字[20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15执178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缴纳罚款2万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本院可对你采取罚款、、出境、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通过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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