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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照红、王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2017)粤0111民初576号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照红、王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1民初576号民事。该民事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梁照红、王丽娜向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6481.66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梁照红、王丽娜向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16481.66元。本案受理费624元,由被告梁照红、王丽娜负担,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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