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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全国各省劳动者生活费标准汇总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全国各省劳动者生活费标准汇总

  今年以来,全国不少地方陆续爆发了奥密克戎新冠疫情,各地区的市民生活及企业生产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疫情严重区域,为有效应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当地政府纷纷采取严格的封控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这些防控措施势必会给不少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停工停产。那么,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的权益如何获得保障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司法案例: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缓解压力:(4)停工停产待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建议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支付能力确定。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三、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重庆市:《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渝人社〔2020〕47号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最长三十日) 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天津市:《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9号)

  二、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以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02号)

  一、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河南省:《关于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0〕2号)

  四、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湖北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0]7号)

  湖南省:《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湘人社规〔2020〕2号)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湘人社规〔2020〕2号)第二条: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16.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的通知

  参考案例:(2020)黔0330民初5330号、(2021)黔03民终7985号——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然而,多数企业不存在生活费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未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活费标准。那么如何确认生活费标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院认为:但因云南省未对生活费标准作出明确确定,故支持按临沧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计算【案号:(2022)云09民终254号】。

  山西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0]18号)》

  企业因受疫情导致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陕西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辽宁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工资,支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参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离岗,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年龄。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为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甘肃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14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青海省:《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明电〔2020〕3号)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经检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等的裁判观点:最低工资标准的90%【如案号:(2021)宁01民终1044号、(2020)宁0104民初73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最低工资标准【如案号:(2021)宁0402民初2870号、(2021)宁0181民初54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保障员工工资。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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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山东省生活费标准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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