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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珍及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珍及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前往广州市花都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撤销花都区凤凰北76号(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1栋)3125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相关手续;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86419.8元,且原告有权在退还被告已支付购房款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支付的全部律师费(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16667元),且原告有权在退还被告已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该律师费;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6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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