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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秀仁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浩杰企业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吉途仕达商务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秀仁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浩杰企业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吉途仕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上海秀仁文化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4432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计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至被告清偿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4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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