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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市京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鑫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京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鑫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0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京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2016)粤0111民初1027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京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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