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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行奎诉被告马玲、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马玲(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龙苑新村10幢204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本院受理原告韩行奎诉被告马玲、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5民初147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依法履行原被告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立即向第三人办理抵押物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1008号1902房的提前还贷申请手续,原告承担全部还贷款项,暂计200万元(以第三人实际收取为准);等(详见起诉状副本)。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17年5月22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3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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