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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田琼英、董汉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田琼英、董汉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14时30分, 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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