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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你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你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17)粤0113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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