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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李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李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李华明,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塘3号六街二座三梯202房)下落不明,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1元、财产保全费1006元由被告李华明负担;你方需自本公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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