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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月明、翟雄辉等人与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十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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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月明、翟雄辉等人与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十六案,曾月明、翟雄辉等人不服广州市海珠区(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834、835、838、842、844、845、847-849、851、852、854-866、1289、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7日,14时15分在第三法庭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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