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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仪与潘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案外人执行之诉一案胡玉仪不服广州市

  胡玉仪与潘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案外人执行之诉一案,胡玉仪不服广州市越秀区(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09时00分在第五十五法庭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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