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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义胜、吕义成、汕头市恒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民初473号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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