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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瑞霖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继威、广州市番禺创益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瑞霖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继威、广州市番禺创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民初3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变更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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