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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你案外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你案外人执行之诉一案【案号:(2017)粤0105民初102号】,原告请求:1、请求停止对原告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敏昌街43号2栋1301号、1302号商品房的执行;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8日14时10分在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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