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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吴衍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吴衍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11161号民事,限你自本公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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