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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戴振超、吕泽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戴振超、吕泽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向你公告送达 (2017)粤0105执保490号【原案号(2017)粤0105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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