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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小宪诉被告广州市金亿美皮具有限公司、杨百明、杨百会、曾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小宪诉被告广州市金亿美皮具有限公司、杨百明、杨百会、曾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杨百明向原告梁小宪支付货款98895元及利息(利息以98895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百会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百明追偿。三、被告广州市金亿美公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梁小宪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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