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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京租房新政来了(内附解读

  17.规范现有住房。经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后按间出租。不得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原则上,出租房间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责任单位:各区(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规划局、建委、消防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市水务集团、城建集团,南京供电公司)

  18.加强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监管。健全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红名单”、“”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多部门联动机制,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租赁主体,予以公开表扬,优先享受优质服务和支持政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将其纳入租赁平台,对外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责任单位:各区(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工商局、、物价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

  19.明确租赁当事利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范本由市房产局、工商局研究制定。出租人应当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转租。(责任单位:各区(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工商局)

  20.引入租赁市场法律救助机制。建立租赁纠纷仲裁机制,制定租赁行为准则,作为司法处置的有效补充,降低租赁纠纷处理时间及处理成本,有效保障租赁双方权益。通过12348热线等方式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普通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各街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将租赁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化解租赁矛盾,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各区(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

  21.落实鼓励发展租赁配套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居民根据自身经济负担能力,合理选择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建立提取、支付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继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政策。(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房产局、财政局)

  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门要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非本市户籍承租人持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作为住所证明,申领居住证。(责任单位:市)

  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南京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区内享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享受医疗卫生等国家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

  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力清单,逐步实现购租同权,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科技申报、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责任单位:各区(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

  22.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享受免征政策。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试点推进需要,适时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房产局,各区(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

  23.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协调各银行业机构创新贷款方式,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投入,发挥信贷支持主渠道作用。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和部分商业银行安排一定贷款额度,对从事租赁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将已竣工的库存商品住房为出租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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