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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协同创新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探索有利于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政策举措,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国际化创新平台。《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2)》提出,共同打造“一廊四城多核心”的创新格局,形成“广深科技创新走廊+香港、澳门”为主轴的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带。随着众多利好政策的出台,广深港澳科技创新将不断深化合作。

与世界一流创新走廊相比,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还存在薄弱问题

一是高端创新要素比较匮乏,吸附能力有待提升。与国际知名创新走廊相比,广深港澳创新人才队伍“塔尖不高、塔基不实”,高端创新人才总量较少,科研人才数量、质量等存在一定差距。广深港澳拥有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少,战略型科学家和大师级人才尤为紧缺。集聚的高端国际人才数量偏少,全球人才集聚还未产生规模效应。

二是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研平台的密度以及系统性有待加强。广深港澳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数量是北京的1/4、上海的1/3。而硅谷101公路和波士顿128公路分别拥有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和林肯实验室等多家世界顶级实验室,全球研发1000强企业中,约100家在硅谷设立了研发中心,数量位居世界前列。

三是创新支撑要素薄弱,创新主体实力有待提升。一流高校方面,广深港澳尽管拥有较多各类高等院校,然而具有世界级水平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屈指可数,大学的创新知识转化综合能力与位于世界知名创新走廊的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顶级大学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创新引擎企业方面,尽管深圳拥有华为、大疆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行业标杆企业,然而,广州和深圳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科技服务覆盖面较窄、业务单一且层次较低,对于科技创新所需高端资源尤其国际化资源链接的服务相对缺乏。科技中介行业性的网络平台建设仍需完善。

四是协同创新度较弱,创新协同体制机制有待完善。“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的特殊性,创新人才、要素、信息等的流动必须高效有序,广深港澳创新协同度有待提升。目前,广深港澳区域创新系统的合作尚未形成有效协同,创新发展规划存在重叠交叉,易导致重复布局、重复建设,产学研等创新主体没有形成良性互动循环和长效协同创新机制,产学研合作信息不对称,科研数据的共享还不充分。

集聚并高效配置广深港澳优质创新资源,推动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实施高端创新要素吸附与配置工程。广深港澳应大力引进高端智力资源,成为集聚全球创新要素的“磁极”。吸引国际高端创新机构落户,逐步从降低跨国公司成本导向的激励政策,转向以跨国公司在粤港澳的创新产出及与本地企业合作的创新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政策。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参与粤港澳重大项目研发,促进跨国公司前沿性技术在粤港澳落地、转化及与本地创新链有效对接,扩大技术溢出效应。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技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事务所等科技服务中介。

实施创新网络优化工程。形成以创新引擎企业引领、高校研究机构助推、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实施“创新引擎企业培育工程”“协同创新优化工程”,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通过创新引擎企业参与技术创新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促进科技创新决策的政产互动。培育壮大创新企业梯队。高技术企业树立发展标杆,中小创新企业在大企业与引擎企业带动下进行协同创新,构成企业间密集的创新网络,形成引擎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体系。

实施创新支撑体系优化工程。实施科技中介服务优化工程,完善科技中介行业网络平台,实行科技中介行业网络化协作,提高科技中介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实施科技金融体系优化工程。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股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制度,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试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混合所有制科技银行,放开科技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模式。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探索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扩大普惠性科技金融政策的覆盖面。

实施创新协同工程。建立协同创新的协调机制。在坚守“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前提下建立大湾区协同创新政策的法制框架,实现常态化的政策沟通与协调。依托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联合制定跨区域协同创新政策,联合出台跨区域科技合作的激励政策和科技资料开放与共享的协调政策。建立科技合作常态化机制,形成科技创新的合作互补,推动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和创新链条融通,实现协同有序、优势互补、区域联动和资源共享的协同创新。

(黄苹 广东金融学院华南创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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