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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通知:疫情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磅通知:疫情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

  二、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以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程序,确定生活费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等,并将结果公示或告知职工。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确发放职工生活费最低标准,主要是为企业和职工合理确定本企业生活费发放标准提供依据,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稳定劳动关系。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

  答:政策规定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是指最低发放标准,而非全市统一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包括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答:本通知对企业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有关问题做出规定,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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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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