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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美因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华州能源投资

原告曹美因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华州能源投资

  原告曹美因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淑君、李娜、汪涵、汪海、曾德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曹美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1号101铺自编之三享有至2022年8月31日的租赁权;二、在前述期间,不得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1号101铺自编之三实施强制腾空的执行行为;三、驳回曹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22元,由广州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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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广州市网上房地产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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