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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游泳池(广州 游泳池溺亡)

广州 游泳池(广州 游泳池溺亡)

 

广州的何先生向南都记者帮反映,9月11日晚,他带着7岁儿子小松(化名)在白云区均禾街松园恒温游泳馆游泳,孩子却不幸溺亡。何先生称,孩子是在他回手机短信的数分钟内突然溺亡,他质疑救生员未尽责,且游泳馆也没有竖立醒目标识提醒家长。

当事人:以为有救生员可放心

何先生称,事发当晚7点半左右,他带着儿子来到事发的游泳馆。当时馆内有数十人游泳,他原本计划带着小松一起下水,但被工作人员制止,说我们没带游泳帽,不允许下水。何先生给小松花35元买一顶游泳帽,自己在泳池边站着陪儿子。

游泳池分为浅水区和深水区,浅水区和深水区被围栏隔开,泳客没法直接从浅水区游至深水区,要先从浅水区上岸,再走到深水区。其中浅水区是80厘米,深水区是1.2-1.6米,泳池配备两名救生员。

何先生称,小松身高约1.2米,在浅水区玩水完全没问题,当时没带游泳圈,他让小松在浅水区玩水,自己在岸上和小松互动,我站了一个小时左右,一直陪着他玩,逗他。

当晚8点半左右,临近清场时间,何先生称他接完一个电话后,感到腿有点累,便在距离小松游泳位置附近十多米处坐下休息,同时回了几个短信。此时他的视线聚焦手机上,我认为在游泳馆又有救生员,(他)在浅水区肯定是没什么问题的。

大概5分钟后,何先生突然听到有人高喊有人溺水了,他立即循声赶去,发现溺水者正是儿子小松。救生员随后将小松救上岸并采取应急措施,但孩子没有任何反应,120随后赶到现场抢救也无力回天,小松已经失去生命体征。

出事的游泳池。

何先生称,游泳馆调出监控视频查看发现,小松离开浅水区后,独自走进深水区,一下水就拼命踩水,他虽然不会游泳,但我有教他简单的踩水动作。水盖过眼鼻后,他在水中拼命挣扎,时长约三四分钟。步入深水区约5分钟后,他整个人沉下水。

何先生认为救生员没有尽到职责,同时质疑游泳馆现场没有贴出醒目标识,没有提醒小孩需要在家长陪同下下水,特别是深水区。此外,工作人员也没有强制执行这项规定。

馆方:男童溺水时家长在玩手机

这个事情其实我们也很痛心,也很难过。涉事游泳馆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家长作为监护人一直在玩手机。事发后游泳馆已组织同事到何先生家慰问并表达关心,目前游泳馆正在积极配合做相关工作,街道已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对方的要求超出现实规定及游泳馆实际的给付能力,暂时还没达成一致意见。遇到问题我们共同解决,商议不了就交给法院去评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游泳馆高危行业证以及执照、人员资质都齐全,必须家长陪同的大标识也立在入口的正中间,事发时在场的救生员也有积极正确的施救。

进展:双方已达成赔偿

任泪在风中挥洒落下一辈子的情话吹散一片乌云密布。天上的乌云在舞蹈,早已按耐不住将被释放的心情。

据了解,经均禾街综治维稳中心组织调解后,双方就死者的善后赔偿问题自愿协调,目前已经达成一致。

有一种人,他们既看到花,也看到刺,他们在赏花时,不会离花太近,也不会伸手乱摸,即使想摘一朵,也是小心翼翼的,不会让刺把手指扎破, 他们享受着花带给他们的快乐,又对那尖利的刺,不触摸,不招惹,不讨厌,心平气和,他们甚至智慧地觉得,那尖锐的刺,就是那可敬的‘护花使者’。

律师:馆方与家长均对孩子有保护义务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馆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游泳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子女游泳时没有履行好照看义务,对此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知多D:家长或看护人,决不能将儿童单独留在浴缸、浴盆或开放的水源边。家长与儿童的距离要伸手可及,专心看管,不能疏忽。以下8个儿童溺水防护要点,家长们要牢记!

1. 不要私自下水游泳,家长时刻看护。

2. 坚持让孩子穿高质量的浮身物。

3. 要求孩子下水前活动身体,避免出现抽筋等现象。

4. 在水中不要喂孩子吃东西,有可能被呛住。

5. 教育孩子不在水中互相嬉闹,防止呛水窒息。

6. 教孩子学习游泳,并学习心肺复苏等技能。

7. 不到不熟悉、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8. 不熟悉水性、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擅自下水施救。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我怀想天空,天空曾乌云密布,我不幻想云开见日,但求雨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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