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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训诫防线的概念、特征和主要内容

警示训诫防线的概念、特征和主要内容

  警示训诫防线是陕西省贯彻党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战略方针,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年初,全省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警示训诫防线的内容,省委、省纪委为推动实践的发展,先后出台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办法,使警示训诫防线的工作思路逐步清晰,对警示训诫防线的理论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本文结合全省党员干部几年来的实践探索,对警示训诫防线的概念、性质、主要内容和特征以及警示训诫防线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关系作以概括分析。

  在汉语中,“警示”是指出问题,使人知道、使人注意的意思,如危险物的醒目性标示以及朋友之间的善意提醒等。“训诫”是指针对问题所进行的教导和告诫,包括长者对晚辈、上级对下级、老师对学生的教导告诫,也包括平等的人与人之间因某种损益性事实或行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告诫。

  “防线”是为了防止敌对方的攻击、危险物的渗透、不良思想的侵蚀以及某种危害行为的破坏而建立起来的预防、保护和对抗屏障,如军事防线、森林防护带、思想道德防线、党纪国法防线等。在军事及自然领域,防线一般表现为“工程”性要素的集合,如战力配置、反导弹系统、森林防护工程等。在社会及思想意识领域,防线一般表现为以一定价值判断为前提的行为规范、社会习惯和思想道德范式等。不管是规范、习惯或范式,都不是单一的存在形态,而是包含了系列内容的制度体系,有成文的制度,也有不成文的制度。所以,社会及思想意识领域的防线根本上是约束行为、教化思想、培养价值观念的制度体系。另外,作为一种预防、保护和对抗屏障,防线一般不会自然生成,而是基于某种共识、某种理念,为达到既定目标诉求,聚集一定资源,有组织地加以推动的。

  “警示训诫”与防线相结合,组成一个新的概念:警示训诫防线,就自然融入了防线所具有的制度性意涵,成为一种有针对性的,关于注意、教导和告诫的制度体系。就警示训诫防线的反腐倡廉实践意义而言,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超越思想道德防线、有苗头和轻微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和干部,更有利于孤立打击极少数分子,有效预防和遏制,扩大反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社会和谐,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根据对警示训诫防线的一般理解,结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践性意涵,可以把警示训诫防线定义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参与重要经济社会活动、干部任用、出国考察以及重要私人活动,苗头性问题,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轻微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组织程序进行提醒、教导、告诫和纠正错误,以期有效预防和遏制的制度体系。

  事物的性质,即事物所具有的内在规定性,由这种规定性决定了事物的独特性,并与其他事物相区别。警示训诫防线的性质也即警示训诫防线的内在规定性。从警示训诫防线的定义,以及与通常理解的警示训诫的区别可以看出,警示训诫防线是一种具有约束性、长效性和规范性的预防制度,这就是警示训诫防线)警示训诫防线的规范性(约束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所具有的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性质。警示训诫防线的规范性以党内有关规定和各种行政法规为前提,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要求党员应严格遵循党员的义务性规定,党员干部要在有关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权利。如果超出了这一范围,在尚未触犯到党纪国法的时候,就需要用警示训诫防线的规范性对其加以制约。如采取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警示训诫形式,可以避免的发生,纠正错误行为。另外,警示训诫防线的规范性由于是基于党政组织的干部管理权、机关的权和政府的行政监察权的具体运用,因而,警示训诫防线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组织强制性和行政强制性。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体系,不仅是教育提醒,使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上不出现问题,而且带有较强约束性,对已出现的错误,促其认识,令其纠正。如各种警示训诫手段不仅给党员干部提供了知错改正的机会,但反过来如果知错不改,也会受到对应的组织处理,如停职、调职和免职处理等。警示训诫防线的长效性是指从本质上看问题,从长远上解决问题,从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上处理问题,实施以人为本、人性化的科学管理,从只注重纪律法律强制发展到又注重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行为的长效机制。(2)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具体的预防制度。按照警示训诫防线的定义,警示训诫防线的适用范围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一些的高发领域,如重大经济活动、干部任用、出国考察、婚丧嫁娶等事项,需要跟踪监督,适时提醒;二是对苗头性问题,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需要及时诫勉督导,指出问题,支持大胆探索创新;三是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和按党政纪可不予处分或可免于处分的违纪行为,需要责令纠错。从而,在发生的不同阶段形成三个各有侧重的防堵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的发生,降低的发生率和反成本。警示训诫防线的这种做法,真正实现了反关口前移,立足于事前、事中解决问题,是对注重预防理念的具体贯彻。另外,就警示训诫防线的功能而言,事前提醒重在预警,诫勉督导着重于过程督导,责令纠错则在于避免一般性的错误行为发展成严重的问题。所以,警示训诫防线在本质上应该是一道预防线)警示训诫防线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手段。2005年1月3日,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把完善制度作为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警示训诫防线完全符合中央的这一要求。警示训诫防线通过对警示、训诫形式的规范化、制度化,纠错的及时性、彻底性,创立出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具体制度,形成反腐倡廉的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保护挽救机制和责任整改机制。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机制,根本的价值在于在的萌芽阶段、工作出现失误和偏差之时、行为的量变之中,及早的预防和及时的解决问题,减少的危害和反的社会成本,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警示训诫防线从思想和机制上研究预防问题,它体现了同志一贯倡导的“允许别人犯错误,允许别人改正错误”的辩证唯物论思想。一生中不犯错误的人是没有的,所以强调道德和制度建构都应该遵循同志的教导,允许所有犯错误的同志,切实改正错误;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现错误苗头和轻微行为,就要热情帮助,及时纠正。不能是好人主义不闻不问,更不能等错误严重了才抓住不放;不能对错误行为不帮不救,一味地只靠事后的纪律法律处分。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因为这个年代的基本特征就是解放思想、创造奇迹,基本的推动力就是开拓创新。在体制机制转换过程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们还不能适应,在前进中不可避免地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需要允许犯错误又允许改正错误的思想理念和工作态度。要开拓要创新,就必须打破一切束缚思想的旧观念,冲破一切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干前人没干过的事业,走前人没走过的路,这本身就需要一种大无畏的气魄和胆略,更需要一种允许犯错误,又允许改正错误的社会氛围。由此可以看到,积极实施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就是在以同志为总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是调动和保护改革开放的积极因素,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谐,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所以,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是伟大时代的召唤。

  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一切积极因素;坚持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努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坚持继承和发扬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主动化解矛盾,自觉解决问题,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在党的建设中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党委领导和纪委组织协调的原则,将警示训诫防线建设融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全局,不断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关键是党委,责任在纪委。要将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一同考核,一同奖惩。要从机制上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即警示提醒制度、诫勉督导制度和责令纠错制度。(1)警示提醒制度。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他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的制度。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2)诫勉督导制度。诫勉督导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的制度。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的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偏差。(3)责令纠错制度。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或可免于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改正的制度。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具有《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不予处分,或可免于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造成一定影响,可不予处分的;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

  警示训诫防线)防范预警机制。防范预警机制实际上是一种事先警告机制,是针对党员干部参与的高发、频发问题的领域,以组织程序正式提出警告,并进行跟踪监督的机制。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某些资源和权利的分配还比较集中,还存在滋生的条件和土壤。在这些领域(主要是这些领域),一旦发现问题,往往是”窝案”、“串案”,给党的形象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在这些领域进行事前预警,加强防范,防止问题的发生,这就是警示训诫防线)动态监督机制。所谓动态监督机制是相对于静态监督机制而言的,静态监督最典型的如事后监督,只是对行为结果的监督。而动态监督主要是对行为的过程,包括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落实效果的全过程的监督。所以,动态监督机制就是对行为的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的机制。根据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以及每一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警示训诫防线的监督涵盖了党员干部行为的全过程。从纵向看,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都在监督的范围之内;从横向看,不仅包括了对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和执政执纪情况的监督,也包括了对党员干部重要的个人生活的监督。它是对发展变化的过程进行监督。所以,警示训诫防线是一种动态的监督机制。(3)保护挽救机制。警示训诫防线作为一项具体的预防制度,其核心意义在于在问题产生之前及早消除各种诱因,问题产生之初有效遏制和纠正行为,减少的社会危害性,降低反的社会成本,从而避免党员干部犯错误,或犯大的错误。这就在客观上起到了对党员干部的保护挽救作用。一生中,党员干部都难免不出一点差错,不犯一点错误。而工作上需要的是有针对性的完善各种制度,形成预防、抑制错误和解决错误的机制。由完善的机制以制约,使党员干部不想犯错误,不能犯错误,或犯了错误以后能被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这就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大的保护。所以,警示训诫防线的保护挽救机制就是通过有效地教育不出问题,对问题的及早发现、及早解决,避免党员干部犯错误的机制。(4)责任整改机制。警示训诫防线如果没有严格的纠错机制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预警、监督和保护的约束力就会“软化”。在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设计中,除上述制度和机制外,也规定了责任整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警示训诫转移递接制度、限期整改制度、组织处理制度、晋升评先受限制度、违纪立案制度、廉政档案制度等。警示训诫转移递接制度是指针对问题的轻重程度,整改的情况,从最轻微的警示提醒向诫勉督导、责令纠错转移的制度。限期整改制度是指对诫勉督导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纠正错误,解决问题的制度。组织处理制度主要是对诫勉督导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满,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所采取的停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晋升评先受限制度是指对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制度。违纪立案制度是指对诫勉督导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期满,问题没有解决,且问题继续发展至严重程度的转立案,按党政纪处理的制度。廉政档案制度是指对责令纠错对象的问题和事实,以及处理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资料。所以,责任整改机制就是通过组织责任规定和整改的义务性规定以落实警示训诫防线的机制。

  特征是指事物所特有的外在表现。警示训诫防线的特征就是警示训诫防线所特有的外在表现。但特征并不是事物机械的外在表现,而是与它的内在特征密切联系的外在表达方式,是事物的内在性质的外化形态。因此,在充分了解了警示训诫防线的性质和内容之后,有必要对警示训诫防线的特征作一探讨。警示训诫防线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特定性。警示训诫防线的特定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所具有的特定性。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由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负责,根据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所辖范围或隶属于本单位本部门的警示训诫对象实施警示训诫。警示训诫的实施对象为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领导干部。

  2、广泛性。警示训诫防线的广泛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着眼解决的问题或警示训诫事实存在广泛性的特征。警示训诫事实,即引起警示训诫关系产生、变化的事实。警示训诫事实除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外,最主要的是党员干部的各种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工作失误和偏差、个人生活及社会交往中违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状况也构成警示训诫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警示训诫可运用于各项工作之中,特别是可以有机的融于执纪执法机关各项具体业务之中。警示训诫防线的广泛性还体现在警示训诫防线群众参与的广度上,如通过警示训诫解决群众信访举报,对警示训诫线索多渠道收集的开放性,对警示训诫对象按性质分类、按权限分层次分部门实施的多层次性,都体现了警示训诫防线、动态性。警示训诫防线的动态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依据行为在不同阶段的特点及危害性配置不同的防腐制度,层层把关,道道设防,防止和消除行为。警示训诫防线的动态性主要是从行为的纵向发展角度来看的,一个具体的行为从开始萌芽到发展为问题,一般都经历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警示训诫防线着眼于在行为发生质变以前解决问题,关注的是发生质变以前的整个量变过程。警示训诫防线遵循质量互变规律,针对行为的不同阶段设置的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就动态而言,通过三项制度,建立三道关卡来解决问题,因而,是一个动态的防范体系。

  4、系统性。警示训诫防线的系统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机制功能的互补性和协调性。警示训诫防线不是单一的制度结构,而是一个多元的制度体系。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体系具体是由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三项警示训诫制度和四个警示训诫机制共同构成的。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从总的方向和原则上提出规定和要求,是三项制度和四个机制的依据。三项制度和四个机制各有侧重,但又有机联系,形成一个系统的预防网络。如警示训诫防线的责任整改机制就分别包含了对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规范性要求,以及不服从警示训诫或不按期完成整改情况下所要承担的组织责任等方面。再比如警示提醒也不是孤立的,对警示提醒后群众仍有反映的,可根据情况转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监督整改。所以,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机制之间存在关联性,是一项系统性的预防制度体系。

  5、综合性。警示训诫防线的综合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的综合性特征。警示训诫防线的综合性的反映是多方面的,一是就其规范性而言,警示训诫防线的强制力是党委的干部管理权、纪委的权和政府的行政监察权的结合与统一;二是就其功能而言,警示训诫防线是集预警、监督、管理和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治理系统;三是就其方法而言,警示训诫防线既有教育、督促,也有命令、强制等方法;四是就其手段而言,警示训诫防线有传统的组织领导的手段,也有网络运用等技术手段;五是就其实施而言,警示训诫防线把部门单位的直接实施,相关部门单位的线索移送,媒体监督和普通群众的信访参与进行了很好的结合。所以,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综合性的反腐防腐制度体系。

  警示训诫防线是介于思想道德防线、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一道防线,与两道防线一并承担着反腐倡廉的重任。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一道新防线,警示训诫防线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三条防线各自承担的任务又是什么,警示训诫防线存在的合理性到底在哪里,这些都是研究警示训诫防线基本理论必须解决的问题。

  思想道德防线是指通过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在党员、干部思想上树立起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公私分明、大公无私的价值观念,并由这种价值观念指导和制约,使党员干部不愿、不去的一道防线。所以,思想道德防线的本质是一系列防腐反腐的价值观念体系。警示训诫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同样作为反腐防线,其主要的共同点表现在:一是两道防线都是由组织自觉推动建立的,都具有一定的人为性。二是两道防线都隐含着一定的价值诉求,具有引导党员干部“向善”的功能。三是两道防线的目的都是反腐防腐的,而且都带有明显的预防的特征。除这些共同点外,两道防线也存在很大的区别。这些区别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道防线所处”关口”不同。具体表现在思想道德防线是警示训诫防线的上位防线,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的下位防线。思想道德防线着重于事前预防,是通过事前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和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情操,使党员干部不想、不愿,这是个基础防线。但是,思想道德防线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对于思想道德防线未能解决的问题,比如有的可能性或存有苗头,轻微违纪违规的问题,但又未达到党纪国法惩处的界限时,就由警示训诫防线加以解决。所以,警示训诫防线虽有事前预防的涵义,但更多的体现在现象量变中预防和“事中”遏制上。两者所处的“关口”是完全不一样的。

  2、两道防线的执行力不同。思想道德防线主要是靠教育而“向善”的,教育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树立“理想”、“信念”而提高党员干部拒腐反腐的自觉性,自觉性的提高,会增强其“自律”意识,自觉不去。但是否接受教育,是否自律,完全基于主观意愿和外界的各种条件。主观意愿变化或外界的条件变化,均有可能降低“自律”意识,从而产生。所以,是否接受教育,以及是否自律,基本上处于放任状态,这就导致思想道德防线只具有“软约束”的性质,其执行力因而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警示训诫防线则是靠一系列警示训诫制度,如前述的三项制度和四个机制来实现预防、遏制的。由于制度是明确的,而且是党组织的干部管理权、纪委的权和政府的行政监察权的具体运用,就带有明确有效的强制力,因此,党员干部必须予以接受,其执行力具有确定性。所以,两道防线的执行力存在明显的区别。

  3、两道防线的表现形式不同。思想道德防线的核心是教育,而且是一种倡导性教育和普遍性教育,目的在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境界。教育的形式是各种途径和形式的学习或培训,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会议材料、讲话、宣扬先进文化的专题研究性资料和典型案例等为学习和培训的内容。警示训诫防线的表现形式则规范、并具有确定性,就是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性文件,这些制度性文件由于是党政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能的具体体现,带有明显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党员干部必须身体力行。警示训诫防线的教育,是根据对象表现出来的问题的具体内容性质进行教育,有很强的针对性。所以,两道防线的表现形式存在显著的差异。

  党纪国法防线是通过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控制和约束,清算思想,惩处行为的一道防线。警示训诫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同为反腐防线,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警示训诫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主要的共同点表现在:一是两道防线均为制度化的反腐形式,都存在规范性特征。二是两道防线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执行力都比较显著。三是两道防线都是人为推动建立的,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但警示训诫防线与党纪国法防线也存在很大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道防线的实施主体不同。如前所述,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主体具有广泛性,各级党政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人等,都可依据分级实施的原则,对所辖范围的警示训诫对象组织实施警示训诫。但党纪国法防线的实施主体则是特定的。就党的纪律而言,比如党章和《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制定的,是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因此,党纪的适用,对党员的处理是由各级党组织和党的机关负责实施的。就国家法律而言,其实施主体有更严格的限定。法律的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特定权限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法律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专业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实施的。所以,两道防线的实施主体存在很大的差异。

  2、两道防线的性质不同。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通过组织程序和组织措施,对党员干部的提醒、教导、告诫和纠错,避免严重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所以,警示训诫防线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预防线,这是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性质。党纪国法防线则是通过对行为以惩处来治理行为的,其对现象和行为的警示教育作用是通过惩治的威慑作用而间接实现的,因此党纪国法防线在性质上应该是一道惩处线。两道防线性质上的差异,也决定了两道防线用以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也存在很大差别。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是否违纪违规。行为违纪违规了就进入党纪国法惩处的范围,没有违纪违规,或者轻微违纪违规,未达到党纪国法惩处的限度要求,就属于警示训诫防线处理问题的范围。要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坚决杜绝和防止用警示训诫防线替代党纪国法防线;也坚决反对惩办主义,对行为不加区分,能教育预防的不预防,能帮助纠错挽救的不去积极挽救的错误思想。因此,就行为从错误倾向到非法的发展过程来看,警示训诫防线应该是党纪国法防线的上位防线,警示训诫防线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归党纪国法防线、两道防线产生的依据不同。警示训诫防线的产生依据是《中国党党章》、《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等党内文件和政策,是党内教育、监督、批评的制度化。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结合行政监察权的运用,警示训诫防线也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党纪国法防线产生的依据有《中国党党章》、《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规章,更多的是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是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反对和惩治的法律规定的统一运用。简单的说,两道防线产生的依据,一个是党内规章和相关行政规章,重点是党内规章;一个是除党内规章、行政规章之外更多的是国家法律,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由于两道防线产生的依据不同,两道防线的强制力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警示训诫防线依赖于组织强制性,党纪国法防线除过组织强制性外,更多的是依赖于国家法律强制性。因此,党纪国法防线作为警示训诫防线的下位防线,对反腐倡廉起着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屏障作用。

  以上分别探讨了警示训诫防线与思想道德防线、警示训诫防线与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关系,可以清楚的看到,警示训诫防线是介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一道防线,是对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补充和完善。所谓“补充和完善”的意义就在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事实上存在着反腐防腐的一个边缘地带或者叫过渡地带。因为,当一个人超越了思想道德防线的约束,出现萌芽和轻微违纪违规的时候,思想道德防线将不能单独再对此种行为具有有效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由于此种行为尚未发展到可以用党纪国法惩处的最低限度时,党纪国法防线也不可能对此种行为产生约束力。因此,从制度建构的意义上,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就出现了一个两条防线都无力触及的区域,一些违背思想道德而又未触犯党纪国法的问题的解决会无章可循,无法可施。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当前国家体制机制转换过程中,在规章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处于“边缘”、“过渡”区域的问题,有时涉及的面和人比较多。正确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大局甚为重要。通过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把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形成反腐防腐的三道屏障,使预防和治理完全纳入制度化轨道,对反腐倡廉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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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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