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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中继续严格执行限购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中继续严格执行限购政策的补充通知

  海珠、南沙、白云、番禺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中心),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中心),花都区房地产交易所、萝岗区房地产管理所,中心各部门: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必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证明,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一律不予受理。上述证明文件,各交易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书面方式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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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网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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